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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公告: (杭州唯一新大纲6科目线下面授线上同步 )2024年注册一级建筑师
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总则

      第一条 协会的名称: 中国工程师教育协会,英译名:Education Association of Chinaese engineers。

      第二条 协会的性质:中国工程师教育协会是由建设行业企业、建设行业管理单位、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机构、资深专家、学者、执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。

      第三条 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法律,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为促进我国建设领域内的执业资格培训,技术培训、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,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,推动行业诚信建设。为全面提高建设者的素质,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。

      第四条 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

      
 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      第六条 业务范围

      1、研究和探讨建设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,倾听会员的呼声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

      2、组织、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领域内的教育、职业培训的理论研究,总结、交流、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;

      3、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,推进会员间的合作,开展业务交流;收集国内外有关建设技术、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,提供行业政策咨询服务;

      4、组织建设行业人员的培训,技术研讨,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;开展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考试及技术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;组织国内外建设培训的交流与合作,展览展示等。

第三章 会员

      第七条 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      第八条 凡承认协会章程,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。

      (一)具有社团法人资格、与建设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;

      (二)依法设立的建设企业和从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

      (三)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师及建设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、学者、个人。

      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

      (一)提交会员申请表;

      (二)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;

      (三)颁发会员证书。

      第十条 会员享受下列权利

      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;

      (二)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     (三)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

      (四)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      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      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      (一)遵守协会的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;

      (二)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
      (三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      (四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      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      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     第十三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     第十四条 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制订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。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相关负责人产生、罢免程序

      第十五条 协会的组织机构为: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和秘书处部门。会员代表、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从会员中产生。

      第十六条 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  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 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     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     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      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   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  第十八条 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      第十九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     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 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      (三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      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      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      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      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;

      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      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    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     (十一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、室,承办具体事务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  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     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      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      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      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六条 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任期不限

  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      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      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九条 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  (一)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      (二)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    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、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;

      (四)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      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     第二十八条 协会根据工作需要,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及议事性质的专门委员会,从事各项专业活动,并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

第五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     第三十条 协会经费来源

      (一)会费;

      (二)捐赠和赞助;

      (三)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;

    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      (五)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     第三十一条 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      第三十二条 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 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     第三十四条 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     第三十五条 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。

      第三十六条 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     第三十七条 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     第三十八条 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   第三十九条 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     第四十条 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     第四十一条 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      第四十二条 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     第四十三条 协会终止前,按照法律程序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第八章 附则

      第四十四条 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     第四十五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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